欠钱还不了了,她说她老公抵给我可以,让我弄我家去都行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你会怎么办?
眼下借钱不还成为一种时尚,昔日把钱借出去为了帮助别人,现在收都收不回来。一个朋友借给有人好几十万,都最后一个子儿都要不回来,给那人打电话,那人说:你别逼我,再逼我我就跳河。吓得朋友也无计可施。小时候看书只听说黄世仁逼杨白劳,现在欠钱的倒成了大爷。为什么有一种人喜欢借钱不还?其一,暂时忘记了。有些人记性很差,暂时忘记了,你可以采取暗示,或者找别人去说的办法。这些人往往是谦谦君子。一提醒,就还钱。其二,破罐子破摔型。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疼。有些人借别人的钱太多,觉得无法偿还,便游戏人生,继续借别人的钱。当然还是供自己挥霍,丝毫不讲还钱的事。别人问及自己,还振振有词,我一家老小要不要生活,你不能往死路上逼人家。这种人本身就是小人,必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法律武器进行捍卫自己的权利。其三,存心坑别人型。放长线钓大鱼。借钱时装孙子,好话说了一箩筐,给对方小恩小惠,还钱时一个子儿也没有。当初报的就是不还钱的信念。目的就是坑别人。这些人往往和借钱人有点关系,最后撕破脸,重要的是掌握证据,法律上见。其四,心有余力不足型。暂时手头确实没有这些钱,经济紧张。这些人可能确实是个红脸汉,不喜欢欠别人的帐,可是手头没有这部分钱,或者从内心里也心疼对方,但确实没有这部分资金。这些人大都是好人,给别人点时间,别人会记住你的好。其五,借钱的人本身不靠谱型。自己有把柄在对方手里,自己去要钱的时候张不开嘴,以致欲言又止,欲说还羞。这些人和借钱人或者是好朋友,或者是情侣关系,或者是别的,曾经一起受过伤,一起拿过枪,一起遭过罪,一起下过乡,这些人只跟知底,都有短板在对方手里,说出来对大家都不好看。一个人,欠钱不还,说让我再借点儿钱给他,借了他就可以很快还钱,不借,还钱就要到很久以后了,这叫啥?
这叫看你得寸进尺,留好证据,翻脸就诉。小姑子欠我们钱,老公不好意思要,我可以开口问她要吗?
你可以试探一下她最近有没有能力还,然后决定要不要开口要钱!如果你们的生活没有这份收入也可以,那可能等她自己还给你,如果你们生活比较困难,需要她还钱来维持,那就必须开口了!要账不给说给了,欠债人子女强行把其放在我家门口,说受刺激了,反让我赔偿?
1作为债权人去讨债的时候,只要没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没有到警察局立案,对方抓不找你证据,单方面指认你是得不到司法支持的。2债务人欠钱不还,你作为债权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让法院出面去强制执行,冻结债务人的账户限制高消费。
3债务人子女将家庭成员放在你家门口构成遗弃罪,作为热心群众可以直接报警,举报他们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我欠别人的钱,我说分期还,不同意,对方现在派三个人搬到我家住,去哪里跟着我,我报警有用吗
1、有用。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维权方式,债权人及债务人就债务的履行发生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应依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而非采取未经债务人许可强行进入其家庭居住,严重干扰债务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或者追逐债务人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债权人强行闯入债务人的家庭主观出发点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虽然干扰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但应尚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追逐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严重干扰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据刑法293条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调查认定,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则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债务人面对对方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以及追逐债务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报警,维护合法权利。警方会依法调查认定对方的违法或犯罪事实,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至于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A、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B、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C、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结伙斗殴的;
B、追逐、拦截他人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D、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5、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A、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C、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F、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6、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40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8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