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跟前夫离婚后,车是前夫在开,但是行驶证又是自己名字的,现在一直不愿意去办过户,我要怎么弄?
离婚后车给了男方,户名是女方,男方拖着不过户怎么办?
如果离婚后车辆的户名是女方的,但实际上车辆被男方拖着不愿意过户,你可以考虑以下的解决方案: 1.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律师可以帮助你评估你的权益、提供法律建议,并为你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2. 沟通和协商:与前夫进行诚实和明确的沟通,表达你的要求和担忧。尽量寻求两人之间的协议,是否能够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车辆过户问题。 3. 信函或律师函: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请律师起草一封信函或发出律师函,明确要求车辆过户并设立合理的期限。这样可以加强你的权益声张,并给予男方一个法律的威慑。 4. 调解或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你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将涉及车子被前夫开着,车子户主是我,车子资料全部在他那里,他不肯办理过户,也不肯报停,怎样避免出事牵连到
【1】婚内买了车,离婚协议书怎写车子归属?是前妻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离婚协议书如果写的是前夫,前妻就把车子过户到前夫名下。
【3】如果没有说车子归属问题,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车子归一方所有,
由另一方给一方补偿。
【4】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官说明车子现在情况,如果目前出了交通事故等,由前夫负责。
这位匿名认证员不提具体修改意见,属于不作为。这是他的一贯行为。还是下台吧。
不要赖着了。我回答很正确。这名匿名认证员不敢写自己的姓名,属于乱认证的。
离婚后车子是我名字但是老公在使用
法律分析:离婚后,如果财产分割后车辆属于女方,前夫就无权占有使用车辆,车辆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将车辆返还车辆。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大绿本不是我的名字,但行车证是我的名字,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的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大绿本)上的所有人姓名与您实际姓名不一致,但您的行车证上的姓名是正确的,建议您联系当地的车辆管理所或交通管理部门,向他们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可能包括: 1.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 车辆所有权证明,如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3. 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年检证明等。 在提供证明材料后,您可以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或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人姓名变更手续。此手续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申请前先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流程。离婚车辆归我,在我名下,还需办过户吗
离婚车辆归一方,车辆又登记在这一方个人名下,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离异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异手续时候,把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细则写入离异协议,具体规定该车辆归谁所有,对方得到何种补偿,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该协议合法生效。
法律分析
离婚车辆一般需要过户,否则很容易发生纠纷。夫妻离婚以后双方已解除夫妻关系,办理车辆过户也就相当于普通个人之间车辆过户,但是与普通个人车辆过户又稍有区别,因为离婚夫妻往往会牵扯到财产归属问题。离婚夫妻办理车辆过户最好双方都能到场。如果实在有一方不能到场(尤其是原车主),建议最好带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离婚协议到场以示财产归属权。确认车辆归属权并确认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过户手续流程便与普通个人车辆过户一样,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双方身份证,办理车辆过户上牌就可以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