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伦理的主要功能包括( )。
婚姻家庭伦理的主要功能包括
调整对象身份性、伦理性,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在国家法律的保障下,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得以合法确定和保护。婚姻家庭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道德、伦理和人性关怀,旨在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形成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婚姻登记、婚姻关系的确定和解除、家庭财产的处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在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是自愿的、平等的,并以爱情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互助、支持和尊重的精神。同时,婚姻家庭制度还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个人履行对家庭成员的抚养、照顾和支持义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和发展。具体来说,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家庭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婚恋行为,防止乱伦、通婚、婚外恋等不正常婚姻关系的产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 培养下一代。婚姻家庭制度可以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教育,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具备良好的品德和道德观念,为社会发展培养有用之才。
4. 推动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可以促进人口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生育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力。
总之,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重视。
要更好地发展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全面、科学、严谨的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夫妻关系的确定和解除、家庭财产的处理、家庭暴力治理等方面。
2. 提升社会教育和文化水平。要提高婚姻家庭参与者的社会教育和文化素养,加强家庭和性别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
3. 完善家庭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家庭保障机制,包括家庭服务、保险和福利等方面,为家庭成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支持,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4. 推动家庭和谐发展。要加强家庭和谐发展的宣传和引导,培育健康的家庭观念和家庭文化,营造尊重、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为家庭成员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空间。
5. 加强婚前婚后辅导和公益服务。要加强婚前婚后辅导和公益服务,引导家庭成员更好地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家庭成员的婚姻家庭责任感和参与度。
总之,要更好地发展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从法律、社会教育、家庭保障、家庭和谐等多方面加强管理和服务。
家庭伦常关系是什么?
家庭伦理一般是指做为一个家庭中的一员,要做好自己分内之事,也就是儿女要照顾家庭,赡养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尤其是对待父母一定要尽孝。
因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老幼尊卑,尊老爱幼是根深蒂固的,教敬父母更是天经地义。所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一个家庭没有了家庭伦理也就不是一完整的家!
一个家庭要成为家风好,气氛和谐的社会最基本单位,就一定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用健康的符合社会发展理念的家庭伦理道德常规约束自己,尊老爱幼,关爱长辈,夫妻恩爱,勤劳致富,勤俭节约,相互帮扶,贡献社会。
相关介绍:
家庭伦理应该是社会伦理的细化,伦理是处在道德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的,就目前我国《婚姻法》仅对夫妻的家庭伦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协助的义务、和夫妻之间应该诚实守信、更重要的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诚的义务。
所以说我们国家只是对夫妻间的伦理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次规定一定的惩罚标准,但是可以对互相的离婚财产纠纷起到一定的作用,我国《婚姻法》里面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可以在离婚财产中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过。
家庭伦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个人的事情,我们提倡大家互相有爱,和睦相处。
婚姻家庭法的社会意义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
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
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福利被剥夺。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
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当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困苦家庭,不足以支撑那么多弱小的一方。在这种国情之下,婚姻家庭法通过一系列的可行措施对弱者实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本身就体现着正义,当然贯穿着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我们视为法的理念。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弱者为其价值取向之一,这就是它的理念。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则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在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具有对价关系,其实质是双方主体的利益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十分明确。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约束保护,既可视为父母的权利,也可视为父母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同步进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觉中捍卫了弱者的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它的触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大多数的亲属权利义务被法律硬性规定,无法自由改变,也不允许频繁地变动。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
在民主社会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一般都带有某种公法特点,重视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干预。法律干预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确的:诸如运用共同财产所有权,实现夫妻双方的财产共享,避免分产制对妇女的实际不公;规定亲属扶养义务,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基本生存条件;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使最脆弱的群体得到最贴切的爱护和扶助;承认配偶权,让利益受损害的一方通过特定程序获得救济,等等。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今后还应一如既往、进一步扩大对弱者权利的保护。比如在确认婚姻无效时区别当事人的善意、恶意、采部分溯及力的无效婚姻制;增加对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的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调整离婚扶养费和抚育费的给付,弥补离婚的不良后果,使因离婚陷于困境的弱者有足够的能力走向新生活。通过这种努力,婚姻家庭将会得到发展,而婚姻家庭法将会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善法”。
婚姻家庭伦理的基本规范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伦理的基本规范:
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由此发生上至父母下至子女及相应的一些亲属关系。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
现时就应做到:夫妻相爱,志同道合,这是维护家庭道德的关键。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讲家庭道德不单单是个人的私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人们在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中就可以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相反就会牵涉人们很多精力。同时,讲究家庭美德,也是培养好下一代的一个重要条件。
家庭联姻伦理是指家庭从长远利益出发,为达到善之目的,在为其家庭成员寻找配偶、组建新家的过程中,用以指导乃至规范婚姻双方行为的基本道德准则与规范。
婚姻伦理的历史性是指不同的历史时代,形成不同的婚姻伦理;不同历史时代的婚姻伦理约束不同历史时代的婚姻关系和婚姻行为。在血缘群婚时期,男女两性的婚配,已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父母和子女间、祖父母和孙子女间存在着严格的婚姻禁例。
这种直系血亲间的婚姻禁例,即为血缘群婚状态下的婚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