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踪后孩子被收养,父母回来后收养关系还成立吗?
孩子被收养后和原来的家庭还有关系吗
如果收养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可以不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收养家庭没有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则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正式认可,女孩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子女走失,被收养,已达成收养关系。亲生父母找上门后,法院会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后,子女和生父母就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了。只要养父母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亲生父母告到法院也没有办法,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孩子被人收养后还与亲生父母有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本条法律,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一个领养的孩子户口本挂在领养父母下受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吗?
您好,通常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1)和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具备父母子女关系,而和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被收养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就包括继承权。
(2)户口本不是证明收养关系的最本源证据,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收养是否有效的最直接证据。此外,一般在收养登记后才可以办理户口,如果能够办理户口登记,则通常说明当初的收养行为是办理了收养登记的,收养是有效的。
(3)未成年人如果和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解除,则和亲生父母之间自动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继承权也恢复。成年人如果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和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会自动恢复,需要协商确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父母双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被人领养以后还可以要回来吗
可以的,生父母可以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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