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应从哪些方面完善亲子制度?
我国离婚在亲子关系方面效力的立法完善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之立法完善应从理念始。我国离婚亲子立法首先应当明确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子女最大利益作为指导离婚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确立子女在亲子关系中与父母平等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并将其贯彻至《婚姻法》的体系、具体制度甚至是法律术语中。 (一)将离婚亲子关系的内容列入父母子女关系的体系中 我国《婚姻法》的体系将婚姻法分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两大部分,又将婚姻关系分为结婚制度与离婚制度两大部分;家庭关系分为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三大部分。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即作为离婚效力的一部分放在离婚制度中,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如何构建以子女最大利益为中心的亲子法律制度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当事人所签婚内情感协议的效力 有的学者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某些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支持婚姻当事人所签婚内感情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1]学者们把婚内情感协议的特征归纳为:第一,该协议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二,该协议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第三,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情感与忠诚;第四,该协议约定了违反协议的经济赔偿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婚内情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约束夫妻之间有不忠意图的一方,有助于维系夫妻之间的忠诚。但学者们指出:金钱赔偿的履行与夫妻忠诚度的提高之间没有关联性。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姻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这个比较啰嗦一些,实际答题时候把小标题的筋给抄一下,然后简单说明一下即可,没有必要全要。 其实就是各个大项第一段抄一下即可。实在觉得太简略就把后面一两句话抄一点点即可。 供你参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人们在婚姻关系上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这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一般说来,古代社会不知婚姻自由为何物。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