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女方欺骗男方,让男方借贷为其买房,离婚后借贷由谁偿还
你好!婚姻期间我们贷了款,离婚协议书写了婚姻期间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离了婚我还需要还款吗?
离婚协议只在内部有效,夫妻之间的借款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1.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如果夫妻后来离婚,双方可以分割共同债务,但分割只在内部有效;3.银行还是可以起诉夫妻双方的;4.法院判决后,夫妻一方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全额赔偿,而不必承担还款义务。延伸资料:债务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也有明显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作为个人债务处理,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赡养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立集资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以其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对方偿还。参考来源:夫妻贷款离婚协议签订由女方偿还,离婚后女方还不上银行会找男方吗
您好,如果贷款有夫妻共同签名,银行可能找男方要求偿还,但男方可以在偿还之后向女方追偿。如果贷款有夫妻共同签名,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有规定,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所以,夫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只要离婚协议签订时,有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协议就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是,夫妻间的约定,对第三方,即银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所以银行仍旧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女方无力偿还,则男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男方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根据夫妻内部约定,即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女方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老公以老婆的名义借贷,离婚了谁还
法律分析:如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或男方追认表示愿意共同偿还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该债务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女方偿还后可以向男方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俩有债务现在离婚跟女方有什么后果
一、处理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的几种意见及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与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3万元未归还,现甲、乙己离婚,该3万元借款应由谁来归还呢?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上述规定,因比较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理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主张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无法区分及确定;二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将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共同债务再以共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对离婚当事人以其共同财产来抵偿债务持否定态度,即债权人一般均要债务人还“钱”,而不需要债务人的“物气为便于操作及便于执行,对此类案件一般判由双方或一方予以偿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共同偿还原则,即将原夫妻现方均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即原告人)的债务,或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经手,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是约定偿还原则,即按照夫妻离婚时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意见,如该债务明确由男方或女方承担的则列其为被告,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与另一方元关;
第三种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原则,即对该笔债务,应按照实事求是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来处理,不能一刀切,应按照离婚的方式、借款(债务)的用途及对债务偿还的具体约定等来确定该由一方来偿还还是由双方来偿还。
我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其理由主要以下几点:1、债务的性质不间,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债务性质主要有三种,即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三种债务因性质不同的实体处理时是由谁偿还是不一样的;2、离婚的形式不一样,与由谁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离婚主要由二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包括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具体处理起主导作用,而法院判决离婚则带有法律强制性,对债务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3、离婚的目的有时也是不也同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夫妻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难以为继,但也有其他原因,如为了解决子女户口问题、一方分房子问题等等,甚至个别案件的离婚当事人是因为债务较多而出于逃债的目的,其离婚的行为是出于规避法律。
二、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具体处理办法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负的债务(包括结欠他人的其他款项),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即他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谁为被告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4)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1)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理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审查,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面的判决。-般来说,判决的离婚案件,双方所分得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3)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未举证,致使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漏若干共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遗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未举证),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
三、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共同债务的情况较少,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欠债务如何偿还也很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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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借钱买房,女方离婚房子归谁
这要看男方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如果是个人财产,则归男方所有;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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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以结婚骗取男方为其买房,房本只写了女方名字,又索要十万彩礼后以各种理由?
你好,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退还彩礼。如果房子是你一个人出钱买的,也可要求返还或给与补偿。离婚房子归男方,房贷女方需要承担吗
离婚房子有贷款男方偿还合理的。但只适用于双方能够就男方偿还贷款达成协商一致,或该房屋由男方支付首款,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的情形。一、夫妻俩办离婚房产怎么分?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房产需要交税吗?
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不需要缴税的。如果是离异住房分割时办理析产过户给一方,而办理析产过户只要手续费,没有任何税费缴纳。
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请问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房,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还有还款义务吗?
一般来说,女方是没有还款的义务的,但具体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看。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或者法院生效文书判决房子归男方,贷款由女方偿还,那么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双方竞价取得;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温馨提示:离婚时仅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若房产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用进行分割处理,直接归该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在离婚协议上注明了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但如果男方无力偿还,女方是不是需要负责?
离婚协议书上写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该协议只在男女双方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向女方主张偿还债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离婚一方“净身出户”不免除还款责任
“净身出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而且具有不同的情形。近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形。
这是一起上诉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2017年,惠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由惠某享有,所有夫妻共同债务也均由惠某承担。2018年8月,惠某的姐姐将惠某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
张某在庭审中抗辩,其与惠某已经离婚,该笔30000元的债务在离婚时已经作出处理,由惠某承担,故其不承担该笔债务。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
法院因而判决:惠某与张某共同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债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虽然双方离婚时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后,有权要求对方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
参考资料:
http://sn.people.com.cn/n2/2018/1226/c378297-32453941.html
假离婚后夫妻共同分期买房,房产证写女方名,每月都是男方还分期,还数年后离婚房子归谁?
没有假离婚。离婚期间男方分期款算是借款,可以拿回来。但是房子是女方的。除非双方私下再约定房子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双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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