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弟A,妹B,妹C,被继承人的弟A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弟A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谁有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法律分析: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谁代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以直系血亲为基础的,不能因为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代位继承权。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篇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请解释?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继承问题,出自于民法典1128条,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简单来说,父母去世后,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祖父母的遗产需要父母先去世,祖父母后去世。当然还有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即转继承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才能发生转继承;
(2)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也未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死亡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两者有以下区别:
(1)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发生。
(2)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血亲。
(3)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如何继承?
现实问题
秦某和尤某是对退休老人,生有一子秦男和一女秦女。秦男已经结婚,有个儿子小秦。不幸的是,秦男在一次车祸中去世。数年后,秦某去世。在如何继承秦某遗产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秦女认为秦男已经去世,秦某的遗产应该由母亲和其两人继承,而秦男的老婆则认为遗产小秦也有一份。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这则案例中,秦男先于秦某去世,则应由小秦代位继承秦某遗产中属于秦男的份额,故秦某的遗产应由尤某、秦女、小秦来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