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儿童可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 A 玲玲,爸爸去世,妈妈一年前改嫁到邻村
什么样的儿童符合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规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中规定的7种地方病、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地方病以及由于其他疾病或事故造成的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4.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
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2012]132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我们是重残已有低保,可以申请无人抚养儿童补贴吗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的。 1、重点困境儿童:一种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另一种是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者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经济困难、贫困家庭是指低保家庭。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一方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标准是“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符合标准:
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申请审批程序的相关说明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验,严格认定,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什么是事实无人 抚养 儿童?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 死亡证明 或法院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 收养 、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 身份证 、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只要相关的抚养人或 监护人 按照这类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书写就可以了。我国对这类儿童给与一定性的经济补偿,是为了拟补这类儿童因为无直接抚养者进行抚养而给与的补助。可以由当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