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何种方式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主要针对哪些方面进行评估?如无,对制
民政局困境儿童定义
困境儿童定义: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爱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家庭自身困难的儿童和罕见病儿童等。
一、认定条件,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经济困难和贫困家庭指低保家庭);
_二、补贴标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救助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人或法定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对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等,不得公开与困境儿童审核无关的信息。
四、所需材料
1.《大方县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
2.《大方县困境儿童调查统计表》;
3.困境儿童监护协议书;
4.儿童身份证明
5.监护人身份证明
6.认定为困境儿童的证明,(根据《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困境儿童“六位一体”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十八类);
7.困境儿童本人存折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诊断评估准备阶段有哪些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诊断评估准备阶段为收集儿童相关资料、观察儿童行为、进行初步评估、筛查儿童潜在问题、制定评估计划、评估前准备、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评估结果。具体准备为:
1、收集儿童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家庭背景、病历、既往诊断、治疗方案、家庭情况等。
2、观察儿童行为:通过观察儿童的行为表现、沟通、社交互动等方面的情况,获取儿童的基本信息和发展水平。
3、进行初步评估:通过对儿童的面谈、问卷、观察等方式,了解儿童的发展水平、特殊需求和教育需求等。
4、筛查儿童潜在问题:通过各种评估工具和方法,对儿童进行潜在问题和障碍的筛查,包括认知、语言、行为、社交、情感等方面的问题。
5、制定评估计划:根据以上收集的资料和评估结果,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目标、方式、时间和步骤等。
6、评估前准备:准备评估工具、场所和材料等,确保评估条件和环境符合评估要求,并向家长和儿童介绍评估过程和注意事项。
7、进行评估:按照评估计划,对儿童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包括智能、语言、感觉、运动、社交、情感等方面的评估。
8、分析和总结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确定儿童的特殊需求和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和干预计划。
困境儿童保障申请程序
申请流程:
1、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
2、初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民政局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条件: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儿童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落实政府主导责任要通过什么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
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 驻村干部探访、 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各乡镇(园区)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村(居) 委会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精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开展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其父母或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进行社会评估,辅以心理辅导、司法救助等措施,修复和弥补未成年被害人身心伤害;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心理、情绪异常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与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