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家庭成立吗?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当事人之间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有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没有结婚证算不算合法夫妻
不算,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不算合法夫妻。【法律分析】
结婚证是确立男女双方确定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书,男女双方办理完结婚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给双方发放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双方在法律意义上正式确立夫妻关系,享有夫妻关系的权利,也要履行夫妻关系的义务。领结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婚姻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结婚需要满足的最低年龄,即男生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生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没有限制。结婚消极条件即禁止结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必须要携带的资料包括:1、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双方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3、双方需提交近期的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没领结婚证算不算夫妻?
没有领结婚证不算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领结婚证算不算结婚?
没领结婚不算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才算是结婚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 不过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同居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了,则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没有领结婚证算不算事实婚姻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领结婚证算事实婚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不算事实婚姻。【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