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理解
2023-02-21 12:55:39 来源 : 网络 作者 : 听雨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您回答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的第十一条补充问题
该条款中的善意购买和支付合理对价是相互联系的。善意是指,无恶意、无过错。在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买卖合同中表现为,买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买卖合同的卖方对房屋无处分权或是买方基于事实关系有理由相信卖方对房屋有处分权,这就属于善意,在民法上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这时买方(即第三人)的房屋取得合法,受法律保护。支付合理对价,是指在有偿合同中,权利人想要义务方履行义务就必须对义务方支付与其所负义务合理的对价,这里的对价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 所谓相当,是概数,并不是确定是数量;明显过低也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将其量化,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因为要量化而存在的。因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很大的幅度,所懂法律的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的第十一条
你理解的很对,现实中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存在大量的擅自卖房现象,另一方的利益通常得不到保护,因为房款被转移,且没有其它财产。 善意购买的判定原则是,如果你无法证明买方明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则推定买方为善意。 支付合理对价的判定原则是,买方支付了与市场价值相当的购房款,不存在明显过低的现象。新婚姻法疑问,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否则法院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新婚姻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