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用孩子的社交软件与孩子的朋友聊天犯法吗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不算犯法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是犯法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别人住宅,或以别方式破坏别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别人,监视别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别人私生活镜头,窥探别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别人财产状况或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别人信件,偷看别人日记,刺探别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其公开;
6、调查、刺探别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别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别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不算犯法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是犯法的,这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不算犯法?
题主你好,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犯法,而不论孩子成年与否(是否满18岁),原因如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除了上述3种例外情形,即使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开拆、查阅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
据了解,媒体曾报道过一起“父母偷看QQ记录 13岁孩子报警”的案件。该案民警在电话中对报警的 孩子进行了开导,他告诉孩子,父母未经他本人同意偷看QQ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但未达到受法律处罚的界限。建议他与父母耐心沟通,必要时可以请老师出面与父母协商。记者经查询发现,该案发生时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得开拆、查阅的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可见,新法将保护范围扩张到了“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现实中也极少因为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的通讯内容,闹出未成年子女状告父母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在家庭内部沟通解决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并没有专门针对第六十三条规定“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的相应法律后果。虽然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父母私自开拆孩子的邮件,也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的风险。
据了解,重庆市于2010年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亦有类似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会产生相应的处罚效果,而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通讯内容通常并非泄露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