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承包土地。由于疫情原因回不去更名到自己名下,只好暂时更名在别人名下。这种事情怎样立合同?
自己的土地确权在别人名下可以吗
法律分析:自己的土地确权在别人名下可以。如果当事人想更换变更人,可以由权利人持权利证书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之后去登记部门依职权对该登记事项予以纠正,并注销该权利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承包的土地流转怎样过度到自己名下
农民个人之间可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土地确权到别人名下怎么办?
修改
一是由权利人持权利证书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是登记部门依职权对该登记事项予以纠正,并注销该权利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国有土地,不应再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如果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流转不注意这几点,土地将确权到他人名下,农民要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土地流转于土地转让的区别:土地流转主要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给他人,让让他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开展农业种植生产;而土地转让,则是将自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前者的承包权还在农民自己的手中,而后者的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都转让给了别人! 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国家也明确指出,土地确权将以已圈定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保障现有土地流转关系不变的同时,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也就是说农民朋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明土地流转的关系,以及土地流转时间界限,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自己的手中,土地确权到别人名下怎么办
修改
一是由权利人持权利证书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是登记部门依职权对该登记事项予以纠正,并注销该权利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国有土地,不应再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如果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