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张兰的外孙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
民法典女儿先去世,父母后去世,外甥女没赡养,能不能分遗产?
女儿先于父母去世,在父母去世后,在女儿生前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女儿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女儿享有的遗产份额部分。所以,即便外孙女没有赡养过外祖母和外祖父,也是可以分得遗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安嘉律师提示您:如果继承人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法律上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另外,对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受其影响。
与此同时,安嘉律师提示您,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优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主要是因为继承人死亡后,该遗嘱就已经失效了。
外孙女是否有继承权?
外孙女有继承权。外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
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2、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3、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
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外孙女没有赡养过老人能代位继承老人遗产么?
1、法律规定子女去世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3、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成为第一继承人,并不影响孙子代位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需要结合你家的情况,以及外孙女是否有负担能如果父辈死亡,孙子或者外孙女是否有继承祖辈的财产权?
孙子孙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有当他们的父亲先于他们死亡才可以行使代为继承权,继承他们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问:张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英的财产由张强和张英的女婿继承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英7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兰因病去世,张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英去世后,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因此第一顺序为张强和张英的女婿。
扩展资料: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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