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亲戚到河边钓鱼被电死,能赔偿到多少钱?

2022-07-06 07:51:33 来源 : 网络 作者 : 听雨楼

钓鱼触电死亡赔偿标准

钓鱼触电死亡赔偿:1、如果供电线路距地面的高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死者家属无权向供电局索赔。2、如果供电线路距地面高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其他危险情形并且没有树立警示标志,死者家属可以向供电局要求赔偿。如果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钓鱼被高压电打死,赔偿多少合适

法律分析:责任大小需要根据现场或者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死者的年龄、工资、被抚养人情况才能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钓鱼时意外被电死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若水库是允许钓鱼的,水库管理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若是钓鱼者的私自行为,由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其举证不能,因此不能免除责任,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事件供电公司无法举证无过错,钓鱼者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供电部门的责任,电力部门应与男子自身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获赔多少?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男子江边非法钓鱼,不幸被电身亡,责任归谁?

在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因为做非法事情失去生命,其家人就会找政府或者是相关人员赔偿,强加事故责任。那么我想说,这种人纯属活该。近日在邕江石埠河段有一位年约六旬男子被电身亡。具体原因是该男子在非电鱼、网鱼、毒鱼区非法电鱼。事故现场还插着近10根钓鱼竿,电鱼器等工具。由此可见该男子在电鱼过程中不幸中鱼身亡。我认为这个事情完全是这个男子自己的责任,怨不得其他任何人。

该男子本来就做着违法事情,电鱼也是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可以电鱼,该男子还是去电鱼,电鱼过程中操作不当丢失了自己的生命,这个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责任,其自己或者是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缘故,去埋怨这个水域的负责人或者找别人索要赔偿。

但其实像这种类型事件其实还有很多,人们往往对此可恨又可怜。之前有人去偷别人家电瓶车,而电瓶车电瓶爆炸,导致偷电瓶车的人当场死亡。当时小偷家人还去告这个电瓶车主人,而电瓶车主人还被判赔偿小偷家人几万元。但是我觉得这种事情其实怨不得人家电瓶车主人,人家真是遭了无妄之灾。本来小偷去偷东西,没偷到自己反而失去生命,还要找别人赔偿。人家这个电瓶车主人做错了什么。

那或许有人要说了,如果这个小偷不去偷这个电瓶车,失去生命的可能就是别人或者是电瓶车主人本身。但是我觉得这两件事情不能混淆,如果是电瓶车故障而导致自己或者是旁人受伤,那我觉得应该赔偿。但是这个小偷本来就是去偷东西的,这个赔偿我觉得根本就不合理也不应该。

而我们大多数人的心理就是会同情弱者。不管之前这个人做了多么十恶不赦的事情,或者是违法的事情,只要他失去生命。风向可能就会一边倒,就会认为再给这个人一次机会,或者活着的人要给去世的人赔偿。不管这个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行为。很多时候都会给予一些补偿。但是我觉得这种事情其实是很不合理的,对于那些本来不应该赔偿的人特别不公平,因为当事人毕竟是做了错误事情,就算是丢了生命也是活该。

任何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想想自己做的事情是不是违法,是不是应该做?是不是有可能丢到丢失掉性命。请不要给社会和别人带来无妄之灾,法律要公平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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