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老李在10月15日年满60周岁,则当年的奖励金按什么时间

2023-05-12 07:51:22 来源 : 网络 作者 : 听雨楼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年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评议: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简称特扶)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1、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处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县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职能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86024802,86023347
  
2、乡镇(街道)职能办
法律依据
《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奖励扶助的对象及条件

国家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对象及条件如下:
1、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2)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3)户口不在本乡的;
(4)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5)1979年11月6日以后生育孩子间隔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
(6)生育时年龄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3、奖励扶助金标准:从年满60周岁起,每人每月120元,一年1440元,直至亡故为止。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在二胎政策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就是有计划的生育优质宝宝。对此,国家对计划生育还有一定的扶助政策。那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
4、婚假标准为3天,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产假标准为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山东省)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3、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5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间出生的); 二、对上述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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