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男方动不动就吼女方,对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去法院告男方,法院会对男方判有期徒刑吗
婚姻中男方对女方实行家庭暴力,而且以前还有出轨记录,女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家庭暴力与离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了,男方还是不停骚扰女方,男方的行为犯法吗?
您好,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即已经不存在配偶关系。如果男方在离婚后还执意骚扰女方,不依不饶,给女方造成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话,建议及时报警处理,留存相关证据。如果男方对女方造成身体伤害,建议女方在家人陪同下及时去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验伤,留存验伤报告后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存档,严重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明确放弃的除外。【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