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及分析方法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介绍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是在某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的职工初某去相识并相恋。在去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的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他们的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的反对,并多次的去扬言:王某如不去与他结婚,就会杀死她一家人。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一起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的琐事去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去通过法律的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的关系,并在于今年6月诉至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的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之前,初某在结婚前,初某确实是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是属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允许撤销。
评析: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去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去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的意愿去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婚姻法案例的评析
婚姻法案例及分析事件:当事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是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了法律效力。本案中其实初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去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其实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去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去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去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这个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去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的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案例分析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该房产分割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题1、程大伟的父亲没有义务支付他的抚养费,因为程大伟是成年人,并且不在高中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1 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法律依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亲,您好!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