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开车带同事回家发生车祸,路上同事抢付了一点加油费用,如何判责
免费搭单位同事的车上班,发生事故后谁赔?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准确的判断谁来赔偿的问题。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好意搭载朋友和同事的情况,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免费搭单位同事的车上班,如果发生了意外导致了损失,事后谁赔?”这个问题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这一起车祸是你同事的责任,还造成了你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发生意外时,车主是需要承担乘坐人的损失的。并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便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不能因为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所以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你的同事负责。
二、如果这一起车祸是对方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你的同事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他没有违反任何交通条例。所有的责任都是由撞车那方来承担,撞车的那一方,就需要赔偿你的同事损坏的车以及你受伤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所以说,大家在平时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如果碰到同事或朋友,对方想要搭乘便车,那么一定要更加谨慎,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为发生事故的时候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路上捎同事一段,若发生交通事故,免费“搭便车”出事谁负责?
上下班路上,开车捎同事一段儿、或搭了同事的便车是日常时有发生的事儿,亲朋好友出行互相搭乘也属正常。若在搭载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搭便车的人还受了伤,那原本利他的小事儿很可能就演化成了纠纷。
案件回顾: 好心让人搭便车,却出了车祸2016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黄黄(化名)搭乘范范(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海门市北京路路段左拐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罗罗(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黄黄倒地受伤。黄黄随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交警部门认定:范范、罗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黄不承担事故责任。黄黄与范范系同事关系,二人均在军军(化名)个人承包的工地工作。事发当晚,黄黄因车辆维修,故在下班途中搭载范范所驾车辆一同从工地前往宿舍。
罗罗所驾驶的小型客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事故发生后,黄黄分别将范范、罗罗、保险公司及军军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黄黄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对黄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及被告罗罗负事故同等责任应承担的60%赔偿责任比例,直接赔偿给黄黄。
因罗罗应赔偿的损失均在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限额内,故罗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40%损失由范范承担。判决后,范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再审:判决热心供乘人,减轻赔偿责任该案中,范范在机动车道内不按规定载人,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黄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预见乘坐电瓶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仍然搭乘,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范范的责任。遂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黄黄部分损失,剩余损失由范范及黄黄按7:3比例分别承担。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汽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需要承担与其事故责任相对的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
“好意同乘”助力社会新风尚:“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好意同乘”虽是《民法典》的全新规定,但其背后体现了当代的社会价值观。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让善意供乘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有了明确指导,也是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
上下班途中顺道带同事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言之:1、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因此,遭受损害的搭乘人不得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福建男子顺路搭同事回家出车祸,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相信很多朋友平时开着自家小汽车上下班的时候也会有着顺便搭载自己同事的一些经历吧,虽然顺路捎人也是举手之劳,但是大家有没想过,假如自己在开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交通意外导致车上的乘客意外伤亡,究竟身为车主的需要负上哪些法律责任呢?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交通意外纠纷案件,也是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
福建厦门的男子戴某在一次下班后顺路搭载自己的同事王某回家,当他行驶至某路段的时候不慎碰撞到了路边的墙体,导致王某当场身亡,为此当地的交警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以后,也作出了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戴某在驾驶机动车之余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而导致交通意外的发生,致使同车人员王某当场身亡,所以在该起事故当中,戴某应当负起全部的责任。
对于自己的同事王某在搭顺路车而遭遇交通意外身亡一事,身为司机的戴某也对此并无异议,坦诚可以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王某的家人在此协议过程当中提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元金额,对于如此巨额的赔偿款,戴某显然并未能够第一时间接受,为此该案件也是上诉至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在经过案件的研判以后,也就该事故车辆并非营运机动车,而且在此次事故当中戴某并没有存在主观性故意的过失行为,最终也判定戴某负起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向王家人赔偿90万元。
对于该起案件的审理,相信大家对于搭便车过程当中所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划分问题必定也是保持着一定的看法,其实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假如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出现伤亡情况,假如驾驶方并没有存在故意过失重大嫌疑,应该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其实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搭便车这种现象也是见惯不怪,在此还是建议驾驶者在平时的驾驶过程当中应当要做到安全驾驶出行,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也是对自己负责的最好体现。
搭同事顺风车回家,遇到车祸,责任谁来承担?
搭顺风车的行为,相信大家都有所经历吧,然则搭顺风车出现了意外怎么办,这个事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去想过,这不网络上前段时间就出现这么一个事,一男子搭同事顺风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出现了车祸,导致自己受伤,那么这其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该有谁来承担呢?这个责任当人根据对应的责任划分来进行明确,分多钟情况,不同的情况找不同的人承担,下面大家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下。
首先事故主责任方是司机本人时,如果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司机本人的操作所为,那么在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情况下,该司机就是此次事故的主责任人,而对于其搭乘者,所产生的医药费,自然是由司机来进行承担,当然这样对于司机来说是有所不公的,本来是好意,无偿服务,结果还摊上事了,真的得不偿失,但是没有办法,对此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当然作为无偿是可以适当的减低对应的责任的。
其次事故方是对方时,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对方操作不当所为,那么自然对方就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就包括车辆的维修,以及车内所有人员的人伤问题,而对于车上搭乘顺风车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自然也是需要对方来承担的。
所以大家做好事的时候也要多个心眼,以免给自己带来额外的麻烦,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其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假如搭乘的车辆系运营公司的,那么就可以直接追究运营公司的责任了,当然事故谁也不愿意发生,所以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大家在开车驾驶的时候,就要多长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