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谈对象然后怀孕但是男方不愿意结婚提出分手女方私自打掉胎犯法吗
没有结婚,男方不同意,女方私自打胎犯法吗
你好,没有结婚,男方不同意堕胎,女方自主堕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女性有权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打胎涉及生育权的问题。生育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力之一,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育权是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夫妻生育权是针对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性而言的,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但在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只有《女性权益保障法》里规定了妇女有生育自由,提出女性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合法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女性私自打胎也不会触犯法律法规。更不用提双方并未结婚。因此,在双方并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私自打胎,是女性对自己生育权的处置,并不会侵害男性的权利,因此,女性不对男方的生育权承担任何责任,此时女方的生育权是完全自由的,可以独立选择将孩子生下来或者是打胎。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男性也不得以女方私自打胎为理由,要求任何赔偿。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方孕期想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擅自打掉孩子吗?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1、女方孕期想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擅自打掉孩子;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结婚后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了,这违法吗?
结婚后,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了,是不违法的。
因为法律规定,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如果女方不打算要孩子或者是私自去医院做人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的,男方也有生育权和不生育权,所以在结婚之后,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的话,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我看来,夫妻双方共同孕育一个孩子,能让两个人的关系更好,所以要不要孩子,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才行。
如果女方私自打掉孩子,势必会影响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做人流对女方的身体也是有一定程度损害的。
在我看来,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有了孩子之后,婚姻生活会越来越幸福。虽然最开始照顾孩子的时候,两个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从而引发一些争吵,但陪着孩子慢慢长大的过程,真的很幸福。在陪伴孩子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也能找到彼此的矛盾从而化解,同时也能更好的教育孩子。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可以约定什么时候要孩子,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减少婚后生活的矛盾。有很多夫妻就是因为妻子私自堕胎,最后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商量的,夫妻二人有意见都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一方面可以知道对方的想法,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矛盾。
女方不愿意要孩子的原因:
一、很多女人之所以不愿意要孩子,就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好,孩子出生之后,没有办法给他更好的生活。
二、丈夫没有责任感,没有办法成为家庭的支柱。
通俗一点来讲,就是丈夫没有责任感和上进心,让女方觉得生下孩子之后,对孩子也是不好的,所以与其这样还不如不生孩子。三、女方的事业正在上升期。
很多女生越来越愿意经济自主,可以赚更多的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但如果结婚生孩子之后,就没有办法实现经济自由了,而且还会因为钱和丈夫闹很多矛盾。
四、怕身材变差。
很多女生怕生完孩子之后,身材变差,所以不愿意生孩子。
无论是哪种原因,夫妻二人都要好好沟通,这样才能找到妻子顾虑的点,更好的孕育新生命。
结婚了怀孕私自打掉犯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男方是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赔偿的,但提起离婚的,人民法院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可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