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掏钱车子落到子女名下,怎么才能让车子属于子女,父母无权收或者私自卖掉车子
父亲出钱买车落在子女名下所有权归谁
是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是登记在个人名下。因为如果父母为其中一方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一方父母购买的车子,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但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视为赠与,而婚后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分析
婚后,一方父母为一方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婚后一方父母为女儿购买车子并登记在女儿名下,也应该算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父母购买的车子,虽然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但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视为赠与,而婚后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种财产在婚前都已经确定的是属于个人的所以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均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自己父母出资为我买了辆车并写在我名下,我应该怎么证明资金是由我单方父母所出,需要什么手续吗?
当事人提供购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资金是由当事人单方父母所出,可以去公正购车款由当事人父母所出。父母婚后全款出资,车辆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车辆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问一下,父母名下的车子。儿子可以卖不?有父亲的身份证。
父母名下的车子,儿子不可以卖,因为儿子不是产权所有人,对其没有处置权,除非得到父母的授权,父母同意许可,儿子才可以卖,否则就违法。父母出钱买的车,女方没出钱,车子登记在我的名下,离婚车子给谁,或者怎么证明钱是父母的?谢谢说详细点
一方父母赠予自己子女一人的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明钱是父母出的有很多种啊,比如购车时刷的父母的卡那就证明是父母出的钱。父母买的车,名字是子女的,有借款协议,车子算谁的
依你所述,这车归子女所有。
一、请注意一点:并不是车子登记在子女名下,这车子就一定是子女的,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简单地举个反证:有的人把自己的车子,挂靠在某公司的名下搞运输,某公司按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能说这车子是某公司的吗?
三、法律规定:
1、公安部2000年6月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该二复函是公安部分别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和研究室的,明确说明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
2、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采用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认为不应以登记名义人作为为车辆所有权人,即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必然是机动车所有人,从而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
3、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法研字第121号)指出:“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决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该复函明确机动车所有权实行交付取得制度。
4、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对机动车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没有机动车登记是所有权登记的任何规定。从相关条文的文义看,该法的规定与公安部复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仍然是一致的。
现行法律未规定对机动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取得制度,故依法实行交付取得或者约定取得制度。结合本案,车辆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就归子女所有。父母仍然可以以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异议,但因有借款协议的存在,可以有效对抗父母的异议:车辆是子女的,父母出的钱,是子女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