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一个男孩子归前夫所有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来再婚现夫有一女儿,还能享受独生子女的政策吗?
我离婚前儿子办了独生子女证,,后来再婚了,没生育,,请问这个独生证有效吗??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再婚分别各有一个孩子,那他们还能享受独生子女政策吗?
现在的人把婚姻当儿戏,夸张一点的说就是今天结婚,明天就离婚大有所在。如今离婚率也逐年增加,国家为了降低离婚率,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离婚前冷静期。即使如此,也阻挡不了人们的离婚。夫妻离婚,如果他们在结婚时,有共同的孩子,即使是结束夫妻关系,那关系也是剪不断理还乱。
物质可以划分界限,但孩子不行,孩子毕竟流淌着他们俩的血液,也是夫妻双方生命的延续。作为孩子的父母,即使是结束了夫妻关系,那也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为孩子争取应有的待遇。
对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早期国家为了实行计划生育,限制人口的增长,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一些福利待遇。不仅是金钱上的补贴,而且还有物质上的补贴。在孩子18岁之前,家庭每年可以获得60元补贴,在父母60岁之后,为了缓解独生子女的压力,我家还为其补贴。
国家出台了独生子女政策,当时很多适龄的夫妻纷纷响应,只生了一个娃。而我们国家也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独生子女的定义,就是夫妻两人只有一个孩子,如果夫妻两人离婚,再重新组建家庭,又愿意了自己的孩子,那这样就不算独生子女。这就意味着,也不会享受到独生子女的待遇。
虽然独生子女的补贴金额不高,但是经过逐年的积累,还是期待一定的奖励作用。独生子女的待遇,不仅是局限于金钱补贴,在以前参加国考时,都会为独生子女增加分数,就知道高考一分可以碾压千万,有时候这一分就可以改变孩子的命运。
离婚前有一个小孩,但随另一方,再婚后生的小孩属独生子女吗?
离婚后,子女归对方,与别人再婚后又生子女的,不能算独生子女的。因为,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再婚 女方原有一儿子 后与现任丈夫生一女儿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吗?
那要看女方原有的儿子的户口在不在现任丈夫这边,如果没有的话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如果户口在现任丈夫这户口上是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双方各有一个孩子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