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老公贪污公款上百万,妻子不知情。
丈夫贪污,妻子不知情,两个人家庭开销,妻子要还这个钱么?
原则上婚内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贪污的钱都是需要还的。但是如果没有偿还能力判决以后也就这样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只被告一个人签字,他妻子不知情,原告也不认识他妻子,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你的提问不是很具体,不能全面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证据证明的三种情形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结合你所问,只能排出第一种可能,至于二、三两种就在于双方的证据了。 考虑到这题:夫妻离婚,老公瞒着老婆拿钱做生意,老婆完全不知情,赔了债务由谁承担,如果赚钱了老婆想分钱可以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老公的做法明显不合适。另外,老公瞒着老婆拿钱做生意,老婆不知情的,如果老婆有证据证明其赚钱了,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老公瞒着老婆拿钱做生意,并且做生意的收入从来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那么如果赔了钱,老婆没有义务予以承担,但是老婆需要对此举证,即证实自己从来不知道其做生意的事情,并且做生意的收入从来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老公做生意的收入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赔钱了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外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果老公将钱投资成立公司等企业,则应根据企业的性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成立的是公司,并且不存在出资不到位或如果离婚了,之前老公非法取得财产转在老婆名下,这样老婆需要上缴国库吗?
好,夫妻双方离婚了,之前老公非法取得财产转在老婆名下,老婆需要上缴国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老公非法取得的财产无论转到谁的名下,都是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对于非法所得,没收的应当是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退赔的,也应当上缴国库。对于这些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的话,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挽回腐败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一场“协同作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地区挽回这样的经济损失。比如违规获得了土地,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要求把违规获得的土地再重新收归国有,如果是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那么低价处置的这部分差价就要由相关人员或者相关的企业退回。如果有一些经过权钱交易违规给企业减免了相关的税费,这些钱款也是要由相关的企业或者是人员来补缴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