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中国80年代是没有收养法乱收养了对吗?现在想追究当时的事情有没有可能呢?!
2022-05-04 17:30:14 来源 : 网络 作者 : 听雨楼
1991年之前中国是不是没有收养法
1991年之前中国没有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抱养法与哪年公布,90年没手续抱养合法吗?
在《收养法》施行前 , 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 , 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现行法律中没有抱养法,只有《收养法》,《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 :“亲友、群众公认 , 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 ,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 也应按收养求十年前的收养法细则,和现在有什么不同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1986年时收养的孩子,当时没有跟生父母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成立吗
成立 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86年,当时92《收养法》尚未实施,依一般之法理及92年《高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92《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可准用92《收养法》之相关规定。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高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请问事实收养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收养是有时间限制的,在99年的时候对《收养法》做了修订,明确规定收养以登记为有效前提,因为《收养法》无溯及力,那么修订也应当无溯及力。因此,99年之前的没有登记的收养应当依法给予确认,对于99年之后形成的收养应当以登记为前提,否则收养无效。